四、办理依据 独立复制
办理依据与回复正文分开填写。非法行医投诉举报的办理依据仍使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制度。
《温岭市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制度》(温卫监发〔2023〕18号)
内部回访复查依据:《温岭市打击无证行医日常巡查及回访复查工作暂行规定》。该文件用于回访复查监控点管理,不作为本模块默认“办理依据”。
五、调查经过
1. 核对被投诉举报主体名称和地址
2. 调查前与投诉举报人联系
3. 联系核实与证据情况
4. 调查事项分组 可自由组合
同组事项合并调查、合并回复;不同组分别调查回复。
6. 当前调查结果 情形判断
本项首先作为脚本内部的情形判断。除“发现有投诉举报所称违法行为”和“其他 / 自定义”外,不再把选项名称机械写入对外回复,避免与前面的调查经过重复或作出过强定性。
7. 需单独处理的诉求 对外回复 + 内部报批
需协调、举报奖励和其他诉求分别记录处理情况。沟通协调记录用于如实记载办理过程。
需协调诉求
举报奖励诉求
举报奖励应按具体适用政策核对,不能默认“所有卫生违法举报均有奖励”。涉及非法行医及“两非”的,应重点核对《温岭市打击非法行医及“两非”行为举报奖励办法(试行)》。
8. 调查结果与内部处理建议 用于生成内部审核表
这里只判断投诉举报件所反映事项的调查结果。调查过程中另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,请填写在下方“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的其他情况”中。
本项仅作为助手生成逻辑使用。生成《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审核表》时,不输出“调查结论”栏目或选项名称,而是把结果自然融入调查处理经过。
9. 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的其他情况 仅进入内部审核表
用于记录调查处理过程中另行发现、并非本次投诉举报事项本身的情况。涉嫌违法行为按案由自动生成简洁表述;其他非违法情况保留手工录入。
非法行医投诉举报至少核查两次。调查核实活动中少于2次“现场检查”,或前2次现场检查的日期、调查核实情况未填写时会持续提醒。
六、浙政钉现场录入
默认生成调查核实和当前办理情况。简单事项如现场录入前已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,可勾选后补充反馈记录。
将生成:“因多次拨打您所留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,无法通过电话向您反馈办理情况。”
将生成:“因您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,无法向您反馈办理情况。”
点击“生成浙政钉现场回复”。
八、《投诉举报反馈审核表》
调查结束后记录向投诉举报人反馈的内容、方式和时间。投诉举报人的实际反馈及异议情况同步进入《调查处理结果审核表》,并在本表下方生成实际反馈记录。反馈正文按答复意见书口吻生成。
将自动写入:“因多次拨打您所留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,无法通过电话向您反馈办理情况。”
将自动写入:“因您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,无法向您反馈办理情况。”
反馈内容
点击“生成反馈审核表内容”。
实际反馈记录 反馈审核表留痕
记录实际反馈时间、方式以及投诉举报人是否提出异议,与《调查处理结果审核表》使用同一组数据。
填写反馈情况后,点击上方“生成反馈审核表内容”同步生成。